关于做好“十五”科技兴贸行动计划总结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33:54   浏览:86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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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十五”科技兴贸行动计划总结工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做好“十五”科技兴贸行动计划总结工作的通知



国科计函[200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各科技兴贸重点城市科技局(委),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管委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


今年是“十五”计划最后一年,也是关键一年。为全面总结“十五”科技发展的成绩和经验,充分展示“十五”期间国家科技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提高全社会对科技工作的关注,经研究决定,科技部将对“十五”科技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向公众展示“十五”科技计划(工作)取得的成就,表彰和宣传一批“十五”期间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

“科技兴贸”是十五计划期间的主要工作,为做好“十五”国家科技兴贸行动计划的总结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结工作的范围
1、五年来科技兴贸战略总体实施情况。
2、2000—2004年科技兴贸行动计划项目执行情况。
3、科技兴贸重点城市(见附件2)和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见附件3)建设发展情况。
4、各地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和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网站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总结工作的具体要求
1、为系统全面地反映各地方各部门科技兴贸行动计划取得的成绩,充分体现各地方各部门的特点和特色,请各地方各部门的科技兴贸行动计划管理单位对“十五”总结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并安排专人负责。
2、接到本通知后,各省、市、出口基地请于一周内提交总结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3、各地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总结,要有详实的数据和典型事例做支撑,总结不得少于5000字。
4、请于2005年7月30日前完成总结工作,并将总结报告书面材料一式两份连同电子版报科技部火炬中心(总结报告提纲见附件1)。

三、联系方式
科技部火炬中心:阿 荣、赵广达 010-68511568
通讯地址:北京三里河路54号 科技部火炬中心
邮政编码:100045
电子信箱:ctpep@ctp.gov.cn

附件:1、“十五”科技兴贸行动计划总结报告提纲(参考格式)
2、科技兴贸重点城市一览表
3、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一览表
4、科技型企业走出去重点项目清单



二〇〇五年六月六日








附件1.doc http://www.most.gov.cn/tztg/P020050617330414069874.doc
附件2.doc http://www.most.gov.cn/tztg/P020050617330414372936.doc
附件3.doc http://www.most.gov.cn/tztg/P020050617330414530009.doc
附件4.doc http://www.most.gov.cn/tztg/P02005061733041468779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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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5〕42号



《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订)》已于2005年11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5日







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规范劳动力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介绍,是指运用市场机制为劳动力供求双方实现相互选择而提供的中介服务行为。
职业介绍机构是为劳动力供求双方实现相互选择而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介绍活动,适用本条例。
境外劳动力到本市就业和本市劳动力出境就业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人才交流活动按照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共职业介绍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职业介绍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坚持公平竞争、相互选择、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维护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介绍活动。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职业介绍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价格、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职业介绍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章 申办职业介绍机构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市场就业的统一规划;
(二)有符合要求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
(四)有不少于五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和十万元人民币的责任保证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业介绍机构责任保证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八条 市和市属以上组织申办职业介绍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申办职业介绍机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应及时审查,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者获得职业介绍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事业法人登记、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第十一条 职业介绍机构需要变更登记事项、歇业或终止职业介绍业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按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歇业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终止职业介绍活动的,必须依法清算,妥善解决遗留问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告注销并收回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需要注销事业单位登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管理和规则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管理本地区职业介绍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有关劳动就业法律、法规;
(二)制定和实施职业介绍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指导职业培训,制定职业介绍服务规范和标准;
(四)办理职业介绍许可证手续;
(五)汇总本地区劳动力供求信息,建立预测预报制度;
(六)定期公布职业介绍机构的信用状况;
(七)组织、指导职业介绍工作人员参加职业资格鉴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还应负责对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职业介绍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有关职业介绍法律、法规;
(二)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不得出卖、出租或转借职业介绍许可证;
(四)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其工作情况,按规定填报统计报表,并接受监督检查。
(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经费管理,接受财政、税务、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职业介绍从业人员应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在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时,应当佩带职业介绍服务证。
第十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收集、发布职业供求、职业培训信息;
(二)开展职业指导与咨询;
(三)开展求职登记、用人推荐,为劳动力供求双方如实介绍对方情况,组织指导双方洽谈;
(四)受用人单位委托,代理发布招用人员广告;
(五)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招收人员;
(六)组织境内劳务输出与输入;
(七)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导求职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六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免费提供以下服务:
(一)向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咨询;
(二)向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三)收集、发布岗位空缺信息、职业供求分析信息、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十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职业介绍许可证、本单位依法设立的证照、税务登记证;
(二)开展的服务项目及服务规范和标准;
(三)监督机关名称、监督举报电话;
(四)用工信息的有效期。
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还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为其提供中介服务:
(一)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和招用人员简章或所持证照、简章不实;
(二)家庭、个人用工的雇主和求职人员无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或所持证件不实;
(三)用人单位或求职人员的要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招用人员广告和信息应真实可靠,严禁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
第二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受委托招收人员或者代理发布招用人员广告,必须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展用人单位空岗调查;
(二)出示能证明本单位依法设立的证照和招用人员简章;
(三)委托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招用人员信息或委托其招收人员应提供委托书;
(四)在招用人员报到后三十日内到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三)向求职人员收取招聘费用;
(四)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二十三条 求职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出示本人身份证、失业证或职工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证件;
(二)从事技术工作的应出示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中介服务费由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共同承担。
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受政府委托提供无偿中介服务所需费用,可从就业经费和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介绍职业未成功的,除求职者自身原因造成的外,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于三日内退还所收费用;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2001年8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2001年8月31日)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免去陈耀邦的农业部部长职务。
任命杜青林为农业部部长。